(2015)蕉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吴以树、陈建生、林长稳、陈建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吴以树,陈建生,林长稳,陈建玲,叶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陈发展,行长。被执行人吴以树,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建生,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林长稳,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建玲,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叶英华,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侨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以树、陈建生、林长稳、陈建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