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罗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罗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李海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小艳,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霞与被告罗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审 判 长 唐文琳代理审判员 刘 维人民陪审员 朱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亚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