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恢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蔚东与叶清标、赵子凤、吴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吴蔚东,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叶清标,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赵子凤,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吴新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蔚东与被执行人叶清标、赵子凤、吴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浦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