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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池吉志、杨久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池吉志,杨久新,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海,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荆学成,男,1963年12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冯有章,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边家惠,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池吉志,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杨久新,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住所地:吉林市滨江东路。法定代表人:王莹茜,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春萍,该宾馆会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池吉志、杨久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送达时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在法定期限内,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和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