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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祖诉被告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祖,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玉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张天祖。被告��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慧慧。被告张玉凤。原告张天祖诉被告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天祖诉称,2014年6月,二被告购买原告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机动车检测中心综合楼房屋,总计价款11113476元,后通过支付现金及车辆顶付,尚拖欠原告房款2711449元,2014年6月9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张天祖房款2711449元,注: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结清,如结不完,月息按3分计息。借款人: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玉凤,2014、6、9”。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原告无奈,只好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玉凤涉嫌公司虚假出资、合同诈骗等。2015年8月20日,本院已将该案移送临洮县公安局,故本案已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天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8元,退还原告张天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博-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