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文才与常熟市新潮电工材料厂、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才,常熟市新潮电工材料厂,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徐文才。被告常熟市新潮电工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江路26号。投资人王建明。被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华联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才诉被告常熟市新潮电工材料厂、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徐文才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