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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牟乃贤与李守燕、李哨军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牟乃贤。被执行人:李守燕、李哨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牟乃贤与被执行人李守燕、李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