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男,身份证号码:×××0219,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广西钟山县。201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甲与案犯莫某(另案处理)去到四会市东城街道马田市场,看见毛某从电动车坐垫下拿出钱包付钱,后将钱包放回电动车坐垫下,并虚掩坐垫,没有上锁。案犯莫某在被告人程某甲的掩护下,趁毛某转身付钱之际,将毛某的钱包盗走。得手后,二人将钱包内1500元人民币平分。2015年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甲去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新苑陶丽市场,发现程某乙上衣左口袋露出一台OP**手机,便迅速靠近程某乙将该手机盗走。被告人程某甲得手后在市场遇到其朋友莫某,便将盗得的手机给了莫某,莫某支付程某甲人民币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7元。当日11时许,民警在四会市东城街道马田公园附近将程某甲、莫某抓获,并缴回手机发还程某乙。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毛某、程某乙的陈述证明其财物被盗的事实。2、证人莫某的证言证明其曾与程某甲盗窃财物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鉴定书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被抓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证人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等证明被告人程某甲曾被判刑情况。8、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盗窃的人民币1500元退赔给被害人毛茂英。三、扣押的人民币50元(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叶建清审判员 关 韬审判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淑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