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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东明、李东振等与麦金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福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李东明。申请人李东振。申请人李东海。监护人李比财。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麦金兰。申请人李东明、李东振、李东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麦金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东明、李东振、李东海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麦金兰于2011年8月1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麦金兰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麦金兰,系申请人之母。于2011年8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麦金兰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麦金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麦金兰离家出走已长达三年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东明、李东振、李东海作为被申请人麦金兰之子,申请宣告麦金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麦金兰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李东明、李东振、李东海的监护人李比财为失踪人麦金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蒲继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