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宁、宁克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周宁,宁克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85号原告:安徽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中市,法定代表人:郑元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宁,女,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宁克彬,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住所地,阜阳市。负责人:王玉宝,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宁、被告宁克彬、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安徽省兴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梓纬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8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