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学文与荣昌县清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学文,荣昌县清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97号原告:梁学文,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荣昌县清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村3、4社,组织机构代码68891666-5。法定代表人:李伍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梁学文诉被告荣昌县清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邸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学文、被告清联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冷雪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学文诉被告荣昌县清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