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单文且与李永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且,李永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733号申请执行人单文且。被执行人李永坚。申请执行人单文且与被执行人李永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永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单文且劳动报酬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6%计算,自2013年11月30日起算至2014年8月30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00元,之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3000元外,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