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华弟与蒋封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华弟,蒋封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弟。被执行人蒋封豪。申请执行人李华弟与被执行人蒋封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蒋封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华弟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封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6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弟发现被执行人蒋封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泮永锋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