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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州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福州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张海民。委托代理人宋婷、张恋恋,该公司员工。被告周闽,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林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高佳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