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丁一鸣与俞建南、孙婉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一鸣,俞建南,孙婉咪,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胡军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257号申请执行人:丁一鸣,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志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俞建南,农民。被执行人:孙婉咪,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孙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被执行人: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军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军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884号丁一鸣诉俞建南、孙婉咪、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胡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俞建南、孙婉咪、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胡军立应支付申请人丁一鸣借款本金1746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丁一鸣如发现被执行人俞建南、孙婉咪、慈溪市莱叮猫服饰有限公司、胡军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