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余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131号原告敬某某。委托代理人路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陈某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敬某某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