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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余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131号原告敬某某。委托代理人路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陈某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敬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敬某某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