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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家定与陈坚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定,陈坚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家定。委托代理人:叶奋强。被告:陈坚林,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定与被告陈坚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定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家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家定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