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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广利、王庆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广利,王庆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石根,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瑕,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利,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王庆玉,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利、王庆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交诉讼费5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