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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鑫磊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潍坊鑫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龙。委托代理人郝志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岩审 判 员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林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