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方城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桂涛与李保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涛,李保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方城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王桂涛,男,1968年4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庆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祥,男,1958年7月15日生。原告王桂涛诉被告李保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保祥的送达地址,不能依法向被告李保祥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并要求被告补充提供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保祥的确切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始终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应当提供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案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东升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四年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