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磊与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白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77号原告王磊。被告白洋。原告王磊与被告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肇事车辆鲁U×××××号车的登记车主不是本案原告。本院认为,原告非鲁U×××××号车辆的车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