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磊与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白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77号原告王磊。被告白洋。原告王磊与被告白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肇事车辆鲁U×××××号车的登记车主不是本案原告。本院认为,原告非鲁U×××××号车辆的车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