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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镇江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史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恒美嘉园31幢第4层501室。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晶、李瑜,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冲。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