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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强与张宇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程强,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宇,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程强与张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8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宇依据生效判决书给付抚养费766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宇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强也未能提供上述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665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86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程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张宇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启龙审判员  刘方展审判员  焦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