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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会忠与丛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忠,丛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773号原告:张会忠,男。委托代理人:陈惠,女,系普兰店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凌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忠诉被告丛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故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