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会忠与丛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忠,丛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773号原告:张会忠,男。委托代理人:陈惠,女,系普兰店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凌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忠诉被告丛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故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