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佟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峰,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峰,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被执行人佟强,男,1980年5月9日生,满族,吉林客运段列车员,住浑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俊峰与被执行人佟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俊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佟强应给付申请人李俊峰借款77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申请人李俊峰已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