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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传雨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雨,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248-3号申请执行人:王传雨,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李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295元、执行费950元,合计72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飞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2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