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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瑞锋与程青旺、王广民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21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