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兰得金与陈祥平、陈爱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得金,陈祥平,陈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兰得金,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畲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祥平,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爱容,女,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兰得金与被执行人陈祥平、陈爱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得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