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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献明与涉县通达燃料责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王献明。被告涉县通达燃料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东河路。法定代表人赵安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明诉被告涉县通达燃料责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献明负担。审判员李艳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郝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