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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执字第0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永中与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中,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448-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中,个体。被执行人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炮铺街格林威治写字楼9楼。法定代表人康剑,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永中与被执行人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嵘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0705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