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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39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孙绪,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故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新梅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