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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辅艳与尹丛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孙辅艳。被执行人尹丛山。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写字楼B座16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辅艳与被执行人尹丛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