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技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技佳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中,执行董事。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涉案《订货合同》中并无约定明确的管辖协议。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认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该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