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胡振海与庄婉婷、黄军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海,庄婉婷,黄军勇,吴华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579号原告胡振海,男,194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婉婷,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军勇,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华春,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民政福利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617247-1。代表人施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晓丽,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海诉被告庄婉婷、黄军勇、吴华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振海基于被告黄军勇自认肇事闽CWW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其父亲黄碧胜购买,并以其名义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华春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海撤回对被告吴华春的起诉。审判员 骆作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