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东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杜云凯代理审判员 马浩洁代理审判员 卫红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