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牟某与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牟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