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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牟某与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牟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诉被告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