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674号彭右成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674号罪犯彭右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0)双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右成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已缴纳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31日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右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彭右成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右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彭右成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检察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右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曾在服刑期间有重大违规,虽符合减刑条件,但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右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