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与被告广元市科农种养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负责人侯建,行长。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东段116号。被告广元市科农种养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与被告广元市科农种养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川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瀚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