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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强与韩文、刘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韩文,刘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文,女,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刘焱,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执行人韩文、刘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焱银行存款壹佰陆拾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