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奈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高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宇于文鑫、张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女性身份在“陌陌”上注册登记,其陌陌号码为2396****0,昵称为“让你来爱我”。后高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昵称为“摇摆哥”的被害人张某。高某某编造了自己为一名女大学生、名叫何某甲、父母双亡的身份与张某交往,并与张某确立为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高某某编造了没有生活费、过年为父母买祭品、购买电脑等理由,先后八次诈骗张某9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6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破案简介,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高某甲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女性身份在“陌陌”上注册登记,其陌陌号码为2396****0,昵称为“让你来爱我”。后高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昵称为“摇摆哥”的被害人张某。高某某谎称自己叫何某甲,是一名女大学生,父母双亡,与张某交往,并与张某确立为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高某某编造自己没有生活费、过年要给父母买祭品、没钱购买电脑等理由向被害人张某骗取财物,张某先后八次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高某某9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6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名被告人高某某诈骗的经过;2、侦破简介、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及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过程;3、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用他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事实;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诈骗被害人张某的经过;5、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张某给被告人高某某八次汇款的事实;6、赔偿材料,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8600元经济损失;7、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于沿清审判员 郑学刚审判员 黄金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