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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与黄欣廷、黄甫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黄欣廷,黄甫明,钟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住所地:贺州市八达中路431号号。被执行人:黄欣廷。被执行人:黄甫明。被执行人:钟运来。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欣廷、黄甫明、钟运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黄欣廷、黄甫明、钟运来在贺州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欣廷、黄甫明、钟运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欣廷、黄甫明、钟运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贺八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伟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汉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