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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乙,现已独立生活。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常因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具状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乙,现已独立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子女。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斌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