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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博纳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与宁波梦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9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博纳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利江,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梦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冯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402214697被执行人: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旭宝,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冯国芳,系宁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宋蝶冲。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598号宁波博纳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诉宁波梦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冯国芳、宋蝶冲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宁波梦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冯国芳、宋蝶冲应支付申请人宁波博纳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7939531.52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博纳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梦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冯国芳、宋蝶冲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