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五河县第二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五河县第二实验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陈某甲,女,200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理人:陈显超。委托代理人:李学斌,张林丽,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五河县第二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杨洁翠,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五河县第二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