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01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住湛江市雷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晚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巡逻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精裕玩具厂后门口路段时,发现被告人黄某形迹可疑。民警遂上前对其进行盘查,在盘查的过程中,民警在被告人黄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净重34.94克)。民警随即将黄某控制,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毒品后经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曾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