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乔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乔长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扬州市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塔沿路52号文游花园综合楼401。法定代表人姚余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传涛,该公司员工。被告乔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霄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