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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福鹏与姜宝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宝凤,王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再字第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姜宝凤。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福鹏。原审上诉人姜宝凤与原审被上诉人王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浙金商终字第51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5)浙金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姜宝凤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姜宝凤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2015年2月17日,姜宝凤向本院汇出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本院认为,姜宝凤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了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作出(2015)浙金商终字第518号民事裁定,以姜宝凤未履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为由,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51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徐 晋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