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岚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岚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山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太榆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李义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帅,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峰,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岚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星,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婷霞,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岚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26元,由原告山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2113元。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刘 彦二〇一五��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舒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