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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南安市圆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友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南安市圆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周友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0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负责人周启正,行长。委托代理人尤秀明、赵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圆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东区大厦604。法定代表人周友财。被告周友财,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南安市圆融贸易有限公司、周友财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彬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辉东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