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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华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华生电器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华生电器经营部。经营者周新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华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华生电器经营部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钟良审判员  马 兰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